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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便民解答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待遇领取问题

文章来源:市人社局   更新时间:2019-12-20 14:59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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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者如何衔接?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和《广东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粤社保办〔2014518号)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办法如下:

一是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二是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四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也可以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继续缴费,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 15 年时,再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但是,目前我省未出台有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计算办法,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已缴满15年,申请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原已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不能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需到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地办理退账手续,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二)待遇能否重复享受?

一是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二条规定“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二是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宣传提纲》第二条(三)款“妥善处理重复参保与重复领取待遇”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对参保缴费的时间规定不同等原因,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在同一年度某个时段重复参保缴费的现象目前仍然存在。对重复参保及重复领取待遇问题总体要求是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对于个人因重复缴费而产生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退还本人

因此,既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又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其城乡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当前尚未能实现无缝衔接。根据上述规定,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重复参保,其可选择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待遇,但是需到户籍所在地的邮政储蓄银行办理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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