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是群众赖以保障的 “养老钱”“保命钱”。个别人员蓄意虚构事实、隐瞒情况、伪造证明材料,违规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严重侵害基金安全底线。特此郑重警示广大参保群众:切莫被一时贪念蒙蔽,以身试法。骗取社保待遇除全额退回违规领取资金外,还将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必将追究刑事责任,代价沉重、得不偿失。
一、典型案例
伪造劳动关系证明骗取养老金被判刑。某市社会人员李某等人,向社会群众宣称“可以代办以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社保,退休后每月可以领钱”、“没钱可以不付钱,办完交出社保卡,领完垫付款再还回本人”,为部分社会人员伪造工资签领表等劳动关系证明办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等人先后为135名社会人员伪造劳动关系证明,以某锅厂员工等身份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并从中牟取利益,累计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198.59万元。2019年,当地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违法所得三十二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同时,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领取养老金的135名社会人员依法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
二、欺诈骗保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温馨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无论手段多隐蔽、时间跨度多久,都必将被依法查处、严肃追责。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及各用人单位:请自觉学法懂法、守法诚信,依规参保、依法申领社保待遇,共同守护社保基金安全。切勿心存侥幸、贪图小利触碰法律红线。一旦实施骗保行为,除全额退回违规所得外,还将面临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