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是国家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设立的待遇,发放对象仅限于真实失业状态的人员。但在实际生活中,个别人误以为“打散工不算就业”“没有参加社保就发现不了”“没人发现就能继续领”,最终踩了法律红线。下面这起近期查处的案例,值得每一位参保人警醒。
案情简述
某参保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进入一家企业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但未主动申报停领失业金,持续违规领取待遇长达数月,涉案金额一万五千余元。该参保人后来坦言,当时觉得用人单位没给自己参保,不算正式就业,所以没有停领失业金。
结果:参保人已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待遇,人社部门依法立案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红线,没有“模糊地带”
很多人和上述案例当事人一样,对“重新就业”存在误解。法律规定其实非常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什么算“重新就业”?只要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即视为重新就业:
1.用人单位为你缴纳了社保;
2.已进行就业登记;
3.已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
4.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领取了劳动报酬。
即便单位没给你参保,只要你实际上了班、拿了工资,就属于重新就业,必须主动停领。“打散工”“临时工”“没签合同”都不是免责理由。
骗保的法律后果有多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执行标准,江门地区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为4000元以上,达到该标准即可能以诈骗罪立案追诉。
三条提醒,请牢记
①重新就业,当月就要主动报备停领。可通过“广东社保”小程序/公众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等线上办理,也可联系江海区社保局(0750-3818125、0750-3814502)。操作很简单,千万别嫌麻烦。
广东社保小程序/公众号:微信搜索“广东社保”小程序或关注“广东社保”公众号,依次点击“我要办事”>“线上服务”>“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停领申请”,按系统提示进行资格校验、填写信息并提交。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ggfw.hrss.gd.gov.cn),进入“社会保险网上个人服务”,在菜单选择“社会保障”>“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停领申请”,点击“申报”按页面指引提交。
②主动停领不吃亏。未领完的失业保险待遇剩余月数会保留,权益不受影响。
③大数据时代,侥幸心理要不得。人社部门已建立多部门的数据比对机制,“边上班边领失业金”很容易被系统筛查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