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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知公告

关于《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工伤认定调查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6-09-18 15:30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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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众裕化工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受理官晓林提出官晓林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现需你单位配合调查,因我局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2608051627478772-2)和《工伤认定调查询问通知书》(江海人社工调字〔2026〕8号-1。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8日


附件


工伤认定调查询问通知书

江海人社工调字〔2026〕8号-1

江门市众裕化工有限公司:

  我局正在办理官晓林(身份证号:51232219*********)的工伤认定案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现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2、官晓林受到事故伤害的详细情况说明(包括工作地点、受伤时间、受伤详细地址、经过、受伤部位、诊断、单位意见等);

  3、官晓林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资发放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以上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的请书面予以说明,所有提供的纸质资料需加盖公章。如未按上述要求配合调查的,如用人单位逾期未能提供举证的,本局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江海区人社局五楼508室

  联系人:黄先生、陆小姐      联系电话:0750-3823796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7日        



附件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编号:2608051627478772-2

江门市众裕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官晓林(身份证号:51232219*********)于2026年7月20日就其受伤向本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于2026年4月16日10时左右,在单位仓库工作时,被硫酸溅到右眼,于同日被江门市江海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角膜伴结膜酸性烧伤(右眼)。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供不认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关书面证据材料。

  如用人单位逾期未能提供举证的,本局将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江海区人社局五楼508室

  联系人:黄先生、陆小姐      联系电话:0750-3823796



  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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