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坤:
我局于2026年7月10日对您作出《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请您退回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我局无法与您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向您公告送达《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 7月 24日
附件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江海社保催字〔2026〕3 号
被催告人:杨昌坤(身份证号码:522225********0437)
户籍地址:贵州省思南县凉水井镇凉山村桂花组
经核查,你于2021年3月14日在江门市下沙人行天桥工程项目工作时受伤,江门市下沙人行天桥工程项目于2021年3月25日缴纳建筑项目工伤险,属于项目工伤保险生效时间前发生的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5号)第四条款规定,杨昌坤应按新发生的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核实,你在我区多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83196元(其中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746元;2021年3月14日至2021年4月2日的住院伙食费应报销时间段为2023年3月25日至2021年4月2日的共400元,已报销2021年3月14日至2021年4月2日住院医疗费950元,多领取住院医疗费450元。),大写捌万叁仟壹佰玖拾陆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6日对你作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回决定书(江海社保追〔2026〕4号)》,已于2026年1月8日送达给你,要求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多领取的的工伤保险待遇83196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750-3818982
单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社保待遇股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