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佑昌灯饰五金配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073531689F):
我局于2026年7月17日对你方作出《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回决定书》(江海社保追字〔2026〕12号),请你方退回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待遇人民币37071元。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回决定书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7月23日
附件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回决定书
江海社保追字〔2026〕12号
单位名称:江门市江海区佑昌灯饰五金配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073531689F
经营者:曾鹤锋
住址:江门市江海区北苑路10号3幢一楼之一
我局于2026年6月依法先行支付了邹锡添的工伤保险待遇,现将相关事实情况及决定通知如下:
一、案件事实
2020年6月18日上午,邹锡添在江门市江海区佑昌灯饰五金配件厂工作中不慎被铝水弹入右眼受伤。经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江海劳人仲字案〔2024〕471号)双方达成协议,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佑昌灯饰五金配件厂支付邹锡添180000元,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粤0704执1684号之一)及其后续执行划款材料显示,已划扣被执行人累计45000元。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粤0704执783号之一)载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未得到你方全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邹锡添向我局提出先行支付申请。经审核,我局于2026年6月依法向其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7071元,并此后取得向你方追偿的权利。
二、追偿程序履行情况
我局已于2026年7月6日向你方送达《江海区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江海社稽追字〔2026〕12号),要求你方退回我局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37071元,但你方逾期未履行。
三、追回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上述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37071元退至我局指定账户。如你方确有困难,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联系我局,提出并确定可行的具体还款计划,但此行为不免除你方最终的退款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账户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44370301040298881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附言:退回江海区先行支付邹锡添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萧先生,电话:0750-3893586
联系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要提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