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水清(身份证号:362131********001X):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对你方作出《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回决定书》(江海社稽追字〔2026〕2号),请你方退回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待遇人民币5918.69元。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回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回决定书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
附件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回决定书
江海社保追字〔2026〕2号
何水清(身份证号:362131********001X):
2024年6月17日21时30分许,你在江海区清澜路源之安达速运有限公司前路段推行一辆无号牌三轮车时与直行由陆云娟驾驶的江门689033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陆云娟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440704420248003231号),江海交警认定,你须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陆云娟无责,应由你承担陆云娟的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费用。根据《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粤0704执2366号,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何水清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未得到你方全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根据陆云娟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已于2026年2月支付陆云娟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费用5918.69元后取得向你方追偿的权利。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向你方送达《江海区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向你方追回我局依法向陆云娟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人民币5918.6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我局向陆云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5918.69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或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联系我局确定具体还款方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账户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44370301040298881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附言:退回江海区先行支付陆云娟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萧先生,电话:0750-3893586
联系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要提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