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运松先生: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对你作出《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请你退回多领取的定期失业待遇人民币共9058.02元。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江海社保追字〔2025〕13号)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附件
江海社保追字〔2025〕13号
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马运松:
经核查,姓名:马运松,性别:男,证件号码:612430********1316,联系地址:陕西省白河县桃元乡大山村十组)。自2023年7月起享受我区定期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定期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为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已实际领取定期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为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由我局按月支付失业保险金待遇。
现经比对调查,您于2023年10月在新明珠旅行用品(广东)有限公司重新就业。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因此你在我区领取的定期失业保险待遇应从2023年10月起停止。经核实,您重新就业后多享受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9058.02元,大写玖仟零伍拾捌元零贰分。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现责令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多享受的9058.02元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逾期不按本决定退回多领待遇,我局将通知有关银行从马运松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中退回相应金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账户名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80020000021685945
开户银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江中心支行
附言:马运松退回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多享受待遇
机构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0750-381898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社保服务大厅社会保险待遇股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