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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知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送达公告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5-12-18 17:40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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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太国: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对您作出《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请您退回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我局无法与您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向您公告送达《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 12 月 18日


附件

江海社保退字〔2025〕6号

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

杨太国:

  您(本人,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014,住址:湖南省辰溪县船溪乡兵马冲村二组68号)2022年6月经您申请,泸州佳巨劳务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资料申领杨太国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我局于2022年6月办结业务后已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746元拨付到您本人的账户。

  经核查,杨太国于2021年3月15日在香醍湾花园项目工地工作时受伤,现发现香醍湾花园项目于2021年3月26日缴纳建筑项目工伤险,杨太国属于项目工伤保险生效时间前发生的工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5号)第四条款规定:“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前发生工伤且已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该工伤职工在建设项目参保之日起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因此,您在我区多领取杨太国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82746元,大写捌万贰仟柒佰肆拾陆元。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注明待遇退还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

  若难以一次性退回多享受待遇的,可以向我们申请分期退回,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分期退回多享受待遇。

  若未按期退回多享受待遇,参保人存在继续发放的社会保险定期待遇,我们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直接从参保人在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后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抵扣。参保人存在应一次性领取、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或者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待遇时,我们将在结算时对未退回部分直接抵扣。

  若未按期一次性退回、未申请分期退回、没有待遇可以抵扣的,我们将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向您出具《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如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收款账户名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44370301040298881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附言:杨太国退回多享受的工伤医疗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0750-381898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社保服务大厅社会保险待遇股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 11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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