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润达电子有限公司、李光: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你方作出《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江海社保催字〔2025〕7号),请你方退回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待遇人民币156315.35元。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江海社保催字〔2025〕7号
被催告单位:江门市江润达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560E8G1L
法定代表人:李光
住址:江门市江海区高新西路48号2楼B卡厂房
被催告人:李光(身份证号码:4525241976********)
户籍地址:广西平南县同和镇同朝村利一屯7号
经核查,你单位原职工李少光(身份证号码:5323011977********)于 2022年1月10日在公司干区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砸到,导致其多处受伤。因李少光原工作单位江门市江润达电子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事故发生后也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22年10月10日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江海劳人仲案字〔2022〕707号),由江门市江润达电子有限公司赔付李少光住院医疗费192245.78元、门诊医疗费用238.54元;2023年6月30日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江海劳人仲案字〔2023〕342号),由江门市江润达电子有限公司赔付李少光住院医疗费用56165.8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1374元;2023年11月23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粤0704民初4264号),由江门市江润达电子有限公司赔付李少光工伤医疗费56165.8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9362元。2024年8月14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补正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000元。根据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粤0704执367号之一,未发现江门市江润达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未得到你方全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李少光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工伤保险基金于2024年12月向李少光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156315.35元,后取得向你方追偿的权利。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25年2月8日对你方作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回决定书(江海社保追〔2025〕第1号)》,已于2025年3月21日送达给你方,要求你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我局向李少光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156315.35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而你方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750-3893586
单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稽核内审综合股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送达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