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每一分都关乎民生福祉,决不容许欺诈骗保行为的存在。如果隐瞒事实冒领社保待遇或通过伪造身份信息和档案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典型案例
(一)挂靠企业参保被清退。某市丁某已参保缴费14年,2020年初失业,为了能在60岁时领到养老金,2021年初,他经人介绍找到了某公司,约定通过该公司缴纳社保,全部费用由丁某自行承担。该公司对照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经办要求,制作了相关凭证材料,为丁某补缴了2020年全年的社保费。不久后,社保经办机构掌握了这家公司违规代缴的相关线索,立即开展核查,最终对丁某的违规缴费作了清退处理。
(二)虚构劳动关系补缴转移骗取养老待遇被判刑。某市社保中心通过信息比对发现部分人员涉嫌违规补缴骗取养老保险,经查,不法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为个人异地虚构劳动关系后违规补缴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骗取养老金,人社部门全额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最终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6名当事人4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共二万元。
(三)改大年龄提前领取养老金被判刑。某市郑某通过提交修改了出生时间的虚假身份材料,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休,提前领取养老金。后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发现其造假情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其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缓期四年。
(四)伪造材料申请工伤认定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被判刑。2020年10月,某市人社部门接到实名举报,称郑某存在虚构受伤经过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嫌疑。根据举报线索,当地人社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期间,郑某主动投案接受调查并承认自己骗保事实。2021年1月,当地人社部门撤销了郑某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随后将案件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3月,郑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通过多种途径不断强化日常监管手段,加大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您:维护基金安全人人有责,切勿为了眼前的一己私利,以身试法。如发现欺诈骗保行为,欢迎知情群众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