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送达公告
韦锦源先生:
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对你作出《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追回决定书》(江海社保追字〔2024〕8号),请你退回多领取的定期失业待遇人民币共7335元。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追回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追回决定书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附件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追回决定书
江海社保追字〔2024〕8号
参保人
姓名:韦锦源,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445381********0433
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桂花岗东2号
银行账户:6228***********2962,开户银行名称:农业银行
参保人韦锦源自2023年6月起享受我区定期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定期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为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已实际领取定期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为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由我局按月支付失业保险金待遇。经调查韦锦源于2023年8月起在中智广州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重新就业并参保,多领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失业保险金共7335元。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你需退回已领取的定期失业保险待遇共7335元。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向你送达《退款通知书》,需追回多领社会保险待遇人民币7335元。
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多领取的7335元失业保险金待遇退回我局指定账户。
逾期不按本追回决定退回多领待遇的,我局将通知相关银行从韦锦源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中退回相应金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账户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80020000021685945
开户银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江中心支行
附言:退回韦锦源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定期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0-3818982
重要提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2月4日
本决定书一式叁份。
送达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