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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知公告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送达公告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12-04 15:55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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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送达公告


吴运平先生:

  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作出《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江海社保催字〔2024〕5号),请你退回多领取的定期失业待遇人民币共7224元。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2月4日


附件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江海社保催字〔2024〕5号

  被催告人:吴运平

  身份证号码:512923********2997

  住址:四川省岳池县西板乡牛场寨村5组30号

  经核查,你于2023年7月起享受我区定期失业保险待遇,且于2023年8月在福建厦门市湖里区重新就业并参保,存在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我局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24年3月22日对你作出《社会保险基金追回决定书(江海社保追字〔2024〕6号)》,已于2024年4月30日送达给你,要求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多领取的7224元定期失业保险待遇退回我局指定账户,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750-3818982

  单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社保服务大厅(社会保险待遇股)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

吴运平(身份证号:512923********2997)

送达内容

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江海社保催字〔2024〕5号)

送达人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签收人

                       年   月   日

备注:签收后请将本回执单提交或邮寄给我局。

说明:本回执邮寄地址为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稽核内审综合股;联系电话:0750-3893586,邮编5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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