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送达公告
谢超先生:
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对你作出《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追回决定书》(江海社保退字〔2024〕7号),请你退回多领取的定期失业待遇人民币共1500元。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关于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168号)第三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退款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追回决定书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
附件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追回决定书
江海社保追字〔2024〕7号
参保人
姓名:谢超,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236
户籍地址:广西合山市合山矿务局建安公司二区42号
银行账户:6214***********5265,开户银行名称:建设银行
参保人谢超自2021年8月起享受我区失业补助金待遇,核定失业补助金待遇领取期限为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已实际领取失业补助金待遇期限为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由我局按月支付失业补助金待遇。经调查谢超于2021年9月重新就业并参保,多领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失业补助金共1500元。根据《关于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168号)第三条的规定,你不符合失业补助金待遇领取的条件。你需退回已领取的失业补助金待遇共1500元。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向你送达《退款通知书》,追回多领社会保险待遇人民币1500元。
依据《关于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多领取的1500元失业补助金待遇退回我局指定账户。
逾期不按本追回决定退回多领待遇的,我局将通知相关银行从谢超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中退回相应金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账户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80020000021685945
开户银行: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江中心支行
银行行号:314589010013
附言:退回谢超多领江海区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失业补助金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李先生,电话:0750-3818982
重要提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