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送达公告
单位名称:江门市茂斯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4UNNYB60
法定代表人:熊振华
住址: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362号2栋地下10号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对你作出《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社保催字〔2023〕6号),请你退回我局向刘梅花近亲属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650954元。因我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社保催字〔2023〕5号
被催告单位:江门市茂斯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4UNNYB60
法定代表人:熊振华
住址: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362号2栋地下10号
经核查,你单位原职工刘梅花(身份证号码:4414221993********)于2016年8月18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刘梅花原工作单位江门市茂斯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事故发生后也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9年11月1日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江海劳人仲案字〔2019〕694号),由江门市茂斯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赔付刘梅花相关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决书(2020)粤0704执756号之一,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江门市茂斯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未得到你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刘梅花近亲属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工伤保险基金于2022年11月向刘梅花近亲属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650954元,后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23年9月7日对你单位作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回决定书(江海社稽追〔2023〕第6号)》,已于2023年9月7日送达给你单位,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我局向刘梅花近亲属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650954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卢小姐,联系电话:0750-3893586
单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稽核内审综合股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