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登辉: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你作出《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社保催字〔2023〕4号),请你退回多领社会保险待遇人民币1200元。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关于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168号)第三条(三)第3小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停发失业补助金……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附件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社保催字〔2023〕4号
被催告人:甘登辉
身份证号码:4509241992********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旗中路锦绣豪庭604号
经核查,你于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享受我区失业补助金待遇,且于2020年8月在江门市盛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重新就业,存在多领失业补助金待遇的情况。我局依据《关于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168号)第三条(三)第3小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停发失业补助金……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23年5月16日对你作出《社会保险基金追回决定书(社保追字〔2023〕3号)》,已于2023年6月26日送达给你,要求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多领取的1200元失业补助金待遇退回我局指定账户,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卢小姐,联系电话:0750-3893586
单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稽核内审综合股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