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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告公示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送达公告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3-08-07 15:57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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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茂斯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对你作出《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回决定书》(江海社稽追〔2023〕第6号),请你单位退回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待遇人民币650954元。因我局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社保基金追回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追回决定书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


  附件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回决定书

  江海社稽追〔2023〕第6号

  单位名称:江门市茂斯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4UNNYB60

  法定代表人:熊振华

  住址: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362号2栋地下10号

  经核查,你单位原职工刘梅花(身份证号码:4414221993********)于2016年8月18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刘梅花原工作单位江门市茂斯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事故发生后也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9年11月1日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江海劳人仲案字〔2019〕694号),由江门市茂斯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赔付刘梅花相关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决书(2020)粤0704执756号之一,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江门市茂斯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未得到你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刘梅花家属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工伤保险基金于2022年11月向刘梅花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650954元,后取得向你单位追偿的权利。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向你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向你单位追回我局依法向刘梅花家属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65095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我局向刘梅花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650954元退回我局指定账户或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联系我局确定具体还款方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严重失信人员行为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账户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银行账号:44370301040298881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附言:退回江海区先行支付刘梅花工伤死亡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萧先生,电话:0750-3893586

  联系地址: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要提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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