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审计署令第11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二条 根据局工作职能和机构编制情况,设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内部审计工作,组长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及成员分别由局各分管领导和股室负责人等组成。由局办公室作为下设内部审计机构并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负责对局本级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局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并报局党组同意方可担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继续教育培训。审计人员名单由内部审计机构拟定后报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经报局党组同意确定。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规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审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局本级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审查和评价下列事项:
(一)对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局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局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采购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局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局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局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局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定期向局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和局党组汇报内部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局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局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每2年至少对局审计一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围绕局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请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和被审计人员应该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在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开展内审工作。审计组可由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专业有资质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单位(部门)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成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就有关事项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材料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报请局本级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应当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后续审计结果。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局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设机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内部审计机构成员名单
附件1:
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各股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现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梁永光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冯月光 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健文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乐成 党组成员
梁小慧 党组成员、扶贫办副主任
成 员:肖江雨 四级调研员
谭泽桐 四级主任科员
黎炳炎 二级主任科员
刘文强 三级主任科员
钟宝珠 一级科员
林长沾 四级主任科员
吴深潜 一级科员
附件2:
江海区审计局内部审计机构成员名单
各股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现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开展有关内审工作,机构成员名单如下:
负责人:谭泽桐
审计人员:肖江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