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以案释法 案例
把好检疫关,捍卫“舌尖上”安全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7日,根据江新肉联厂驻场工作人员举报,反映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向东村工业园江新肉联厂内,当事人通过中介在湖南省攸县石羊塘镇强鑫生态养殖场购买的生猪,共142头,货值约50万,该批次(运输车辆豫HL7187)生猪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不能提供有效的非洲猪瘟PCR检疫报告,涉嫌违反动物防疫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自从2018年8月开始,辽宁省首发非洲猪瘟疫情,疫情迅速蔓延,3个月就已传播到19个省,后来发展成为全国疫情,形势非常严峻。江门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出台《关于调整我市生猪调运限制措施的通知》,要求从外地市调入我市屠宰用生猪,要经非洲猪瘟检测阴性,并附有注明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之规定。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及对涉案人员作调查问询笔录,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非洲猪瘟PCR检疫报告,属于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证明其违法行为的证据主要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等。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王某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违反了《关于调整我市生猪调运限制措施的通知》,从外地市调入我市屠宰用生猪,要经非洲猪瘟检测阴性,并附有注明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之规定。3月18日,由江门市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当事人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当事人无异议后,于3月24日,对该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结果】
经过案件会审研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
2、根据《江门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货值过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由江门市江海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对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由该局对该批次生猪进行补检,加班加点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形成检测报告(动物疫病检验报告书ADC2020059),非洲猪瘟PCR检疫合格。
【法律评析】
《关于调整我市生猪调运限制措施的通知》(江动防指【2019】12号):外地市调入我市屠宰用生猪,要经非洲猪瘟检测阴性,并附有注明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之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
生猪屠宰环节是动物防疫的最后一个关口,是畜产品进入食品流通环节的第一关口,我局充分认识非洲猪瘟疫情危害的危害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属地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菜篮子”工程的第一责任人,以及动物疫情将给地区政治、经济和生活带来的巨大影响,我局严把关、严执法,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切实做好检疫监管工作。
由于受疫情影响,生猪收购困难,容易导致类似远程调运生猪,加快疫情传播风险。事后,我局迅速组织江新肉联厂管理人员、各生猪收购商进行培训,通报案情,签订承诺书、责任书,有效打击了不法行为,不规范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