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要求,做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工作。现将提供机构服务的养老机构、提供居家、社区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的要求公示如下:
一、服务机构要求
(一)提供机构服务的养老机构
1.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如具备足够的护理型床位,能采取多种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187-2021)要求等)。
2.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3.自愿参与,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区民政局认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提供居家、社区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1.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如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与服务相适应的养老护理员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提供日间托养服务的机构应具备足够的养老床位等)。
2.自愿参与,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要求
1.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2.有固定的评估场地或可进驻我区养老服务场地开展评估工作;
3.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
4.评估人员应当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
5.应当保护被评估人员和评估人员的尊严、安全和个人隐私;
6.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单独或联合失信惩戒名单、未被行政处罚、未被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投诉信访事件;
7.不得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符合要求且有意向参加的单位,可将材料报送至江门市江海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江门市江海区新源路46号8楼),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邓小姐,0750-38297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