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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婚姻登记处(江门市江海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章程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4-06-06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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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江海区婚姻登记处(江门市江海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江门市江海区油湾公园内。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江海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江海区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江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江门市江海区婚姻登记处(江门市江海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党建工作归属江海区民政局党支部,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均纳入江海区民政局党支部统一管理,本单位按党组织要求配合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在局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全力配合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规范管理。凡涉及婚姻登记处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需经单位行政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江海区民政局党组织讨论决定,坚决执行党组织决议。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其副职;

  (三)核准事业单位的章程草案;

  (四)监督事业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事业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事业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事业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议。本单位经相关程序研究讨论的议题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江海区民政局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工作人员管理;

  4.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5.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6.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7.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8.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9.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一)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任免。

  (二)决策机构考核:由举办单位负责考核。

  (三)议事规则: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单位重大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婚姻登记处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婚姻登记处工作;

  (二)管理婚姻登记处日常事务;

  (三)负责婚姻登记处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的监督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本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完善业务架构,按照规定权限设置业务部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本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本单位开展有关工作;

  (二)遵守本单位和政府的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及安全管理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途径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民政部门规定,认真履行婚姻登记各项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

  (二)办理婚姻登记;

  (三)补发婚姻登记证;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主管部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等模式履行财政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六)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

  (七)监督电话;

  (八)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公示;

  (九)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七)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六)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4月10日经江门市江海区婚姻登记处行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并于4月24日经江门市江海区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江海区婚姻登记处(江门市江海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 5 月 31 日起生效。


  江门市江海区婚姻登记处(江门市江海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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