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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5-10-28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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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照护服务难题,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长期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5〕3号)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聚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有效整合资源,增强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功能,减轻家庭照护压力,切实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工作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

  (一)服务对象范围

  本通知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照护服务标准补助标准

  每名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即补助对象当月实际所得补助金额=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补助对象当月已实际领取的残疾人两项补贴金额。

  (三)加强养老机构管理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区民政局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等。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及财政状况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超过我区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

  三、实施步骤

  (一)政策宣传

  各街道要利用各类媒介通过线下、线上等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网格员、双百社工、村(社区)工作人员等在低保年审和日常巡查走访等工作中做好政策宣传,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宣传解读政策,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已列入本次服务范围的养老机构名单(附件4)。      

  (二)摸清底数

  1.摸清集中照护对象底数。各街道认真开展集中照护对象摸底排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筛选并掌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可能符合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和有入住养老机构的意愿,及时建立失能经济困难老人等群体救助对象台账,台账应包括集中照护对象基本情况、家庭状况、已享受的补贴情况等基本信息。       

  2.开展专业评估。在全面摸排和初步筛选的基础上,对有入住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属街道办事处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并填写《江海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能力评估申请表》(附件1),街道收集评估申请后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能力评估。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应为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依托医疗机构等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享受相应补助政策的参考依据。

  (三)补助审批

  1.自愿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应当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向所属街道申请,并填写《江门市江海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金申请书》(附件2),区民政局按规定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或提供老年人能力专业评估结果并审批。

  2.能力评估。未经过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属街道申请进行能力评估,已经过老年人能力集中评估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若身体状况出现变化的,应进行能力评估复核。

  3.入住机构。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以上等级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等材料,填写《江门市江海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救助补助金审核表》(附件3) ,向所属街道及区民政局申请补助。

  4.复核审批。街道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初审,汇总服务对象名单。区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盖章确定并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同时确定补助金额,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5.退出机制。补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补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所属街道。养老机构发现补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应当及时向区民政局书面报告。区民政局对已入住的服务对象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老年人能力评估确认补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并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作出停发补助或者调整补助金额,同时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于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调

  加强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有序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其中,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财政局开展资金分配、支付和监管等工作;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指导督促力度。

  (二)加强动态管理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每月核实补助对象情况,及时确认补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进行补助资金调整或停发补助资金。

  (三)加强资金监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


  江海民〔2025〕40号关于印发《江门市江海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盖章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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