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江门市江海区朝晖教育培训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704071851726H,住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礼荣街8号科学楼5层。
本单位于2022年3月16日对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自2017年起,连续4年未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并且江海区教育局(业务主管单位)于2015年6月23日已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年检(年报)通知、年检(年报)情况通报、业务主管单位撤销办学许可证的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的规定,并且江海区教育局(业务主管单位)于2015年6月23日已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裁量档次,根据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以及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 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江门市江海区民政局(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二路368号4楼社会救助和社会组织股)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联 系 人: 邓东梅
联系电话: 0750-3899512
单位地址: 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二路368号4楼
江门市江海区民政局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