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民政局关于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的通知
文章来源:江门市江海区民政局 更新时间:2019-05-15 浏览数:-
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55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江府函〔2016〕197号)的要求,现就我区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清算审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不再由申请变更的社会组织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我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各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再由申请注销的社会组织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我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注销清算审计。
二、我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以上审计事项的费用由我局支付,不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三、各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或注销清算审计事项,须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任职证明见附件2)。经审核同意后由我局转交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相关审计。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我局和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及时提供财务账目等有关材料,为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便利。对拒不配合开展工作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四、接受相关审计的社会组织需在审计报告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所有资料到我局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注销登记手续。
江门市江海区民政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