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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3-06-29 14:57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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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推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高质量发展,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的有关精神,结合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范围为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服务我区科技创新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本办法与区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扶持资金已包含上级相同政策需要区本级配套的部分。

         第三条 推进科技创新合作。

        (一)支持区直单位、国资平台与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共建研究院、实验室、创新中心等科研平台,按核准的由区直单位、国资平台承担的实际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在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研发平台,按企业对该研发机构投入总额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自建或共建境外研发机构,对经商务部门备案的,每家给予 10 万元的研发补助。

         第四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支持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等在我区开展成果落地转化,项目产业化投资额超过 500 万元(剔除土地投入和各级财政补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万元的补助;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补助。

        (二)支持企业购买高校、科研机构等的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技术合同年度采购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按交易额的 3%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区内企业向外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协同创新,技术合同年度销售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按交易额的 3%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促进科技招商项目落户。

        (一)对为科技招商项目落户提供载体支持的企业,每年按提供支持的载体的市场评估价的 80%给予补助。

        (二)对引进的科技项目,每年按在我区发生场地租金的 2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补助,每年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补助。

          第六条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

        (一)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 15— 4 —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的给予 15 万元奖励,未纳入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对江门市外迁入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两次或以上通过高企认定的,再给予 10万元奖励。

        (三)对首次认定为瞪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

        (四)对首次进入创新积分 20 强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创新积分 3 强的企业,再给予 20 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对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在 50(含)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 3.5%(含)以上的创新积分 200 强企业,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研发补助。

        (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5%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在 5 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研发补助。

          第八条 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一)开展科技金融贷款贴息。对进入创新积分 200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区的江门分行或科技支行取得贷款,按当年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 20%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二)开展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我区江门分行或科技支行取得的信用贷款,逾期 60 日以上未能归还的,按未归还本金的 40%给予银行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的补偿。

       (三)促进企业争取风险投资。对获得风险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按风险投资额的 2%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对信用评级机构完成科技企业评级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每完成一家给予信用评级机构 5000 元补助。         

         第九条 激励企业争先创优。

        (一)对参加科技系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级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获省级大赛前三等次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前三等次的单位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前三等次的单位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三完成单位减半奖励。国家级、省级均获奖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条 促进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升级。

        (一)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 50 万元或 2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广东省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广东省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区有关单位、国资平台联合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孵化运营单位等在北上广深和港澳等重点城市共建飞地孵化器,开展科技招商、人才招引、异地孵化等工作,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运营补助。

        (三)对获 B 级以上运营评价的省级(含)以上和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每年分别给予10 万元、5 万元运营补助。

        (四)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成功孵化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孵化一家给予载体 2 万元的奖励。对推荐入孵企业参加科技系统创新创业大赛,并入围市赛决赛、省赛、国赛的,每入围一家给予载体 2 万元的奖励,同一家企业入围多项赛事,只奖励一次。

         第十一条 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对经向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平台、检测平台,每年给予10 万元运营补贴。

        (二)支持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在我区举— 7 —办学术会议、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对向科技部门备案且符合条件的,按核定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各类科技教育基地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的,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省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认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存在申报信息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确认,由区科学技术业务的管理部门取消当年扶持资金或收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享受扶持政策的单位,自获得本办法扶持资金之年起 3 年内迁出高新区(江海区)的,需全额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止。区科学技术局是区科学技术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奖补资金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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