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推荐部门严格按照形式审查的要求进行项目审查,凡涉及其中一项即认为不合格,不得推荐。
1、重复推荐(与往年获奖项目内容重复,或主要证明材料重复使用);同一人作为2个以上(含2个)推荐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2、推荐单位未填写推荐意见或未签章的(封面及推荐意见两处)。
3、未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4、缺少成果评价证明(鉴定、验收、评审、评估、专利授权、行业审定等)或评价证明不符合要求(不完整或未盖章等)。
5、主要完成人不符合规定要求(评价证明的完成人、主要论著的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知识产权的专利权人及其它重要技术证明材料的作者不是作为报奖的主要完成人),且未出具本人签名的同意不参与报奖声明。
6、主要完成单位不符合规定要求(评价证明的完成单位、主要论著的通讯作者单位和第一作者单位、知识产权的专利权人及其它重要技术证明材料的单位不是作为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且未出具单位盖章的同意不参与报奖声明。
7、项目未完成或项目完成时间不足1年,即完成日期在2016年7月31日后。
8、提供的知识产权证明未授权;如申报技术发明类项目,前3位完成人不是本项目授权专利的发明人之一(授权专利的发明人少于3人时除外)。
9、《承诺函》填写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10、完成人未在“对本项目主要学术贡献”一栏填报贡献内容,及完成人未提交旁证材料证明本人贡献的。
11、完成人不是中国公民。
12、完成单位非独立法人单位,第一完成单位不是江门市辖区内所属单位。
13、完成单位名称与单位公章名称不一致。
14、项目整体技术未应用或应用不足1年的(即2016年7月31日后开始应用),或应用证明未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15、土木建设工程类项目整体工程验收不足2年的(即2015年7月31日后验收)。
16、对有行政审批要求的项目,未提交相关部门审批证明,或行政许可证书批准时间不足2年的。
17、其它不符合《江门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推荐资格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