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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1-07-20 10:12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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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MBG2021028    江财规〔202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反映。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1年6月30日

  (联系人:市财政局 黄肖明,联系电话:350173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汤晓文,联系电话:3935215;市科技局 何卓驹,联系电话:3317363;市人才工作局 苏长腾,联系电话:3273951;市税务局 何晓枫,联系电话:3278186)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0〕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放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认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加强财政资金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2020年1月1日起,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江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下列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当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标准,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对在江门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按年度一次性予以补贴,于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受理、发放。

  第六条 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人才工作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按照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我市境外高端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财政补贴发放工作。

  江门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整体工作开展,并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审核,以及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补贴申请受理、相关高端和紧缺人才认定和资金发放工作;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和各市(区)组织部门负责开展与职能相关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工作;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各级科学技术部门开展高端人才认定和资金发放工作;

  江门市税务局负责组织各级税务部门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开展审核,提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人相关纳税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江门市本级与各市(区)按照税收收入分成比例承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人才认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人在江门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受雇,或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且在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内已在江门市累计工作90天;

  (三)申请人在江门市依法纳税,且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内在江门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申请人,还应当符合下列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的入选者;

  (二)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或B卡的人才;

  (三)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的人才;

  (四)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五)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六)属于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七)属于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八)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九)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十)高新技术企业和江门市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管理团队或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十一)在江门市家电、造纸和印刷、大健康、摩托车、高端装备制造、食品、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金属制品、新一代信息技术等“5+N”产业集群企业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

  (十二)国家、省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十三)江门市高层次人才;

  (十四)经认定并资助的江门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成员;

  (十五)经评审并获得资助的江门市留学归国创新创业人员;

  (十六)江门市高技能领军人才、技能大师以及取得国际认证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十七)属于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江门市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含国际认证技能人才)工种的技能人才;

  (十八)符合各级政府部门公布的江门市急需紧缺产业人才目录行业和岗位的人才;

  (十九)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境外紧缺人才。

  第十条 申请人应承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没有受到5000元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申请人应承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所在扣缴义务单位发生下列行为时未担任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不对其行为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二)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

  (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四)受到10万元以上罚金、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

  (五)受到刑事处罚。

  第三章  人才认定及补贴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补贴在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次年的第三季度进行,年度申报指南于受理申请年度的6月份,在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上公布,明确具体申报时间、受理平台或通道、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在申报指南公告的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单位代扣代缴的,可以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申报指南另行提供下载样本)。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文件或证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台湾居民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3.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留学归国人员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系统出具的国外学历电子证照认证结果。必要时,相关人才认定部门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回国留学人员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三)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及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到工作累计90天等文件及材料:

  1.如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江门市任职或受雇的,应提供:

  (1)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江门市辖区内);或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江门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所在江门市企事业单位、机构出具的任职或相关材料,证实该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江门市工作的事实,内容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3)申请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或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如申请人因工作关系在江门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应当提供:

  (1)申请人与在江门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出具的个人承诺,内容包括其劳务项目内容、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期间实际在江门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3.如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纳税所属年度内为一个以上江门市雇主、江门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或江门市服务接受方工作的,应当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收入数据及纳税资料,以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为准。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文件纳税的,应当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文件。

  (五)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材料(需注明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六)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和受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受理属地的申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职能分工,将申请资料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人才认定。

  (二)人才认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交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补贴申请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对有关部门转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纳税额等相关纳税信息的数据清单,并协助进行审核。

  (四)补贴发放。补贴资金申请经审核后,由各级人才认定部门将补贴资金划付至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因申请人账户原因造成补贴不能拨付到位的,申请人可自当期财政补贴审核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向受理审核部门重新提交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信息并申请补发,逾期办理的不予受理和兑现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果发现申报人有违法违规、虚报申报、承诺与事实不符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情况,以及相关人员享受该项补贴后再申请补贴所属年度个人所得税退税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当接受并予以配合。

  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江门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受理、认定和审核,及时发放补贴,对不作为或不认真履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终止。

  第十八条  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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