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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江海区2023年下半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3-10-12 15:30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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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江海区2023年下半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江门市江海区特殊教育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办法》要求,现对你单位符合定期注册范围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持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定期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本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

二、调查主要内容

(一)教师资格证书持有情况。

(二)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与岗位适应性情况。

(三)教师聘任与年度考核情况。

(四)历年遗失及补发、换发、丧失教师资格证人员情况。

(五)2018年注册的老师需进行二次注册,收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报个人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教育部和广东省有关教师队伍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学校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好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的政策解释与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广大教师加深对建立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意义的理解,营造自觉履行岗位职责、不断加强师德修养和学习培训、励志终身从教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各学校(幼儿园)要落实责任,精心部署,认真组织,指定专人按要求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要严格保证数据的质量和安全,按照“谁填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谨细致的作风,按照填表说明,准确、规范地填报表格,确保填报内容及所附材料的真实、可靠。

(三)整体推进,查访结合。纳入摸底范围的教师,应以校为单位,整体推进;除采用报表汇总、网上填报外,还可通过座谈会、重点访谈等多种形式摸清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校长、教师代表对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意见、建议。

四、注册流程

(一)网上报名(10259:0011217:00

各学校组织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如实填报定期注册数据,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首次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每个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6.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二)现场确认(113日至1115日)

  已完成网上报名的教师需到定期注册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首次注册现场确认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一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定期注册现场确认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连续五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6.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证书。

  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初审和公示(1116日至1129日)

  定期注册初审机构对已完成定期注册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学校(幼儿园)内公示7天。

  (四)复核(1130日至127日)

  定期注册复核机构(地级市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初审的申请人进行复核。

  (五)终审(127日至1213日)

  定期注册终审机构(省教育厅)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复核的申请人进行终审。



江门市江海区教育局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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