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手机版

教育局

通知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部委办局 > 教育局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江海区2019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正式开始受理

文章来源: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9-05-27 15:17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江海区2019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正式开始受理

 

为加大教育扶贫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助学贷款政策,帮助我区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正式开始受理,欢迎符合条件的学生前来咨询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一、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时间:

2019715日至913日(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二、什么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在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办理,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广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

三、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被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预科生和研究生;

3、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江海区。

5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哪些优惠政策?

1、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2、学生就学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承担,毕业后开始支付利息。贷款本金毕业三年后开始偿还,还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最短6年。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五、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一)首贷

1、贷款申请表。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www.csls.cdb.com.cn),在系统内录入个人信息,提交贷款申请并导出申请表,也可以在江海区教育局打印贷款申请表。通过了高中预申请的学生,可直接申请助学贷款。

2.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以下资料到户籍地教育局助学办理贷款:

1)学生本人录取通知书(新生)或学生证(在校生)原件。

2)学生本人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3)学生本人和共同借款人户口本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需出示双方户口本原件)。

4)申请表。

(二)续贷

1、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再提出续贷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后,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2、办理人本人身份证。(如果共同借款人发生变化,需要先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共同借款人变更手续)

六、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地址及联系人

江门市江海区教育局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3号楼7(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江海区办理中心)

联系人:朱老师  老师 袁老师

联系电话:0750-3861640  3861520

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流程

 

学生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www.csls.cdb.com.cn),在系统内录入个人信息,提交贷款申请并导出申请表。

江海区教育局办理资格审查。需携带的资料如下:录取通知书(新生)或学生证(在校生)原件及复印件、学生本人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需出示双方户口本原件)。学生本人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

          ↓(材料审查通过)

签订《借款合同》并根据系统提示签署《约定与承诺书》。签订合同前请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就合同中涉及到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信息进行确认。合同一共2份,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各一份。

注册及登记回执。借款学生持《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注册,并要求高校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电子回执。

开行审核及划款。教育局确认回执并汇总上报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审核、提交给国开行广东分行,广东分行审批,发放贷款。

 

八、温馨提示:

1、办理首贷的学生注意在签订合同后的25天激活自己的支付宝,修改初始密码。为方便提现和今后还款,可先对支付宝进行实名认证及绑定银行卡。

2、为避免您使用不便,请尽量记住您的登录名以及密码。

3、借款学生需每年至少2次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登录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下一年将无法提交续贷申请。

4、助学贷款的回执录入截止时间为申请当年1010日,1010日后高校未在系统录入回执的,视同借款学生撤销当年贷款申请。

学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受理证明》到校提请高校经办人录入回执。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 政务新媒体链接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