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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教育局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

文章来源:教育局   更新时间:2018-03-01 17:29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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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有效监督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江海区教育局及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由江海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一)认为江海区教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认为江海区教育局违法履行职责或违法不作为的;

(三)认为江海区教育局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

第五条  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应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

(五)信访终结的;

(六)已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受理的;

(七)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投诉举报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行政主管部门交由处理的投诉举报;

(三)跟踪、督促、检查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四)协调处理重要投诉举报;

(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通报和回访。

第七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一般应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处理。情况特别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的,可以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

第八条  受理机构及受理投诉举报调查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

(三)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

(四)不得与无关人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五)对需督办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结果,要实地核查处理情况。

第九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执法行为需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资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备查制度。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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