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3月4日,我局接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通报,称XX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待宰间内发生屠宰死因不明猪事件。我局执法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对事件进行调查。现场发现有贰头生猪已被屠宰,未见猪肉与内脏运走。生猪表面见淤血斑,放血不良,疑似已死亡生猪。
经调查,当事人袁某主动承认屠宰死因不明动物行为。该贰头死亡的生猪收购价格是壹仟元。该批病害肉未流入市场,当天已被无害化处理。
处罚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病害肉壹佰叁拾公斤,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2、罚款贰仟元。
案件分析:
当事人屠宰死因不明动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