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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工作指引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2-08-04 11:13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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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修正)》及《江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整合资源,加快我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整合现有回收网点,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保护环境,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两网融合”发展要求,完善制度和政策供给,加强机制创新和模式创新。根据商务部回收站点体系建设系列标准,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网络完善、设施配套、技术先进、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三、工作内容

  (一)关于回收站点的建设

  回收站点是在居民区、商业区、工业集中区设立的专门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存储、中转的场所,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前端节点,包括固定回收站点(含中转站)和流动回收站点。

  1. 设立原则

  设立回收站点应坚持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一般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设立流动回收车。为“便于交售”,可按1社区(村)1站标准设立,设立中转站城区按1街1站标准配置。

  充分利用现有回收站点设施和资源,结合城市管理、社区管理、物业管理和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等统筹设置回收站点,严格控制新站点的设立。对零散的、不合规范的回收站点应进行改造升级和加强规范化管理。对于站点设置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应采用线上线下新型回收模式强化区域回收利用能力。结合生活垃圾转运站提升改造计划,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中转站建设,实现生活垃圾转运与再生资源转运相融合,实现环卫清运与废物回收“两网融合”。

  2. 选址要求

  (1)符合市、区城乡规划、环境卫生规划以及属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规定。

  (2)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人流、车流集中的地段。

  (3)不能在铁路、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等附近,设立收购废旧金属的回收站点。

  (4)建议同一街道500米范围内不重复设立回收站点。

  (5)建议再生资源中转站、分拣中心、分拣聚集区、集散市场、回收利用加工基地附近不重复设立固定回收站点,由上述节点承担相关回收功能。

  3. 建设规范

  (1)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环境、排污、市容、消防要求,交通便利,不扰民。

  (2)固定回收站点的营业面积一般应不少于 10 平方米,中转站营业面积应不少500平方米,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

  (3)站点的建筑设计、外部装修应与社区环境协调,原则上要求全封闭。

  (4)回收站点内部应悬挂再生资源回收营业执照、收购品种及价格表、服务公约和公安部门严令禁止收购的物品名称。

  (5)回收站点内再生资源应按商品储运要求堆放整齐,按规定要求分类摆放。

  (6)回收站点应配备与区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系统相适应的检验鉴定合格的统一标准衡器,有符合交通及环保要求并印有统一标识和统一编号的封闭式运输设备,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7)有必要的回收经营办公设备,具备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回收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数据的能力。

  4. 布局规划

  根据《江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的相关文件要求,全区回收站点规划数量为45-64个,其中外海街道17-21个,礼乐街道15-28个,江南街道13-15个。

  (二)关于分拣中心的建设

  分拣中心是对回收体系聚集的再生资源进行分选、拆解、剪切、破碎、清洗、打包、储存等专业化和规模化初加工,为利用企业提供合格再生原料的场所。分拣中心是回收体系建设的核心,具有回收和供应的双重职能。

  1. 设立原则

  分拣中转站需具备再生资源回收、初加工、转运功能,消防、排污等功能设施,符合消防、环保要求,着重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四周环境,实现办公自动化和在线通信。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亩,回收区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加工区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仓储区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有运输、仓储、包装、地磅和初加工等设施。

  2. 选址要求

  (1)分拣中心规划应符合高新区(江海区)产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主体功能区及环境保护等规划的要求。不能设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所确定的,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2)不能设在饮用水取水点的上游地段;

  (3)不宜设在距离居民区1000米以内的地区;

  3. 建设规范

  (1)要有一定面积的自有土地或租赁场所,有明确的四至边界,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

  (2)项目的设计、规划、建设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

  (3)要合理设置分拣中心生产、办公、教育展示、交易、物流等区域,生活区与办公区相互隔离,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

  (4)分拣中心规划的厂区面积不低于总建设规划面积的50%,应合理规划设置建设原料区、分拣区、加工区、质检区、成品区、运输区、固废及危废临时存放区。

  (5)配备与回收规模和工艺相适应的,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分选、拆解、剪切、破碎、清洗、打包、存储、搬运、计量、运输等设施装备。

  (6)建设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服务平台以及具备信息安全功能的信息化设施。各品类再生资源的分类及综合统计数据、计量记录、月度台账、出库记录、运输记录、生产区域监控记录等纳入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记录保存3年以上。

  4. 布局规划

  根据《江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全区社会经济总量、区域人口密度、产业发展现状等因素,利用综合加权法,全区宜配置专业型分拣中心1-2个,或配置综合分拣中心1-2个。

  (三)关于回收加工利用基地的建设规划

  回收加工利用基地是再生资源集中度高、交易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的区域辐射能力,年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量20万吨以上,集商品交易、分拣分类、加工处理、仓储配送和配套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大型产业园区。

  1. 设立原则

  回收加工利用基地设立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通过环保部门环境评估和生产技术标准的资质认定,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

  2. 选址要求

  回收加工利用基地宜在交通方便、基础设施齐全的郊区选址,土地使用年限应为30年以上。不得建在饮用水取水点的上游地段,不得建于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距居民区至少1000米以上。建议依托环保产业基地、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等建设回收加工利用基地,形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交易-加工-利用”的循环产业链条。

  3. 建设规范

  基地按照功能分区,分块布置。以分拣分类、加工处理、仓储配送、集散交易为主要功能,同时具备办公生活、金融结算、信息服务等配套服务功能。

  各功能区域面积符合要求:

  

序号

功能区域

建筑面积要求(平方米)

1

分拣分类区

≥基地总占地面积20%

2

加工处理区

≥基地总占地面积20%

3

仓储配送区

≥基地总占地面积20%

4

商品交易区

≥基地总占地面积20%

5

配套服务区

≥基地总占地面积10%

  回收加工利用基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环保、市容、消防安全等标准。基地内加工区、交易区、仓储配送区应与服务区、办公区分离,加工区与交易区应配备相应的环保、安全等作业设施,对废弃物进行集中处理,消除二次污染。基地应具备隔离围墙、强化防渗漏地面等条件,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园区绿化率达到30%以上。用于集散、交易、储存、加工、治污减排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应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相配套。回收加工利用基地应具备再生资源加工信息统计报告和发布功能。

  四、工作要求

  根据《印发<江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的通知)》,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联动,指导推动再生资源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行业监管。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同时,要加大联合监督检查力度,对无照经营、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回收站点,以及扰乱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切实规范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秩序。我区对应市部门分工如下:

  区经济促进局:配合省市商务部门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指导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和发展。配合市商务部门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信息化平台。

  区发展和改革局:配合省市发改部门提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再生资源主体登记注册和组织实施年报工作;依法对无照经营者进行查处;对违反公安、环保部门规定,来函要求吊销的,依法进行处理。

  市公安局江海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收赃销赃行为,依法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规范和完善废旧金属回收备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运输、处理、利用等环节的环境监管,并依法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负责对符合开设条件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予以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不符合选址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导、监督各街道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违章搭建以及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排水和燃气设施及其他公用场地乱堆乱放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义务,依法查处再生资源收回站(点)违法行为。对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落实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与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回收站(点)等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整治场所火灾隐患;负责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再生资源经营场所依《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消防安全相关制度等,核实是否符合开设回收站(点)的条件,不符合的及时要求整改,并告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各街道:各街道要建立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根据属地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行起宣传、组织、实施等工作职责,积极做好网点布局、选址、定点、管理等工作。

  


江门市江海区经济促进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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