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手机版

经济促进局

政策文件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部委办局 > 经济促进局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安全应急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江海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更新时间:2022-09-27 11:15    浏览数:-

字体大小:

【打印本页】

保护视力色:

分享到:

解读文本: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安全应急产业扶持办法

一图读懂: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安全应急产业扶持办法

视频解读: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安全应急产业扶持办法

GXJHFG2022007


江开发〔2022〕8号



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安全应急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工业园公司: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安全应急产业扶持办法》业经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促进局反映。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5日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安全应急产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加快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安全〔2018〕1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2021〕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全力建设江门市安全应急产业园,促进安全应急产业聚集,加快创建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综合类)示范基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符合《安全应急产业分类指导目录2021版》产业范围。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三条 投资扶持

  新引进安全应急项目或区内原有企业不新增用地转产扩产的安全应急项目,在发改部门备案建设期内完成投资并投产,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一)新引进安全应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进行奖励,单个企业不超500万元。

  (二)区内原有企业转产扩产安全应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且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或区经济促进局备案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进行奖励,单个企业不超100万元。

  第四条 发展扶持

  区内原有安全应急企业年产值同比增长1(含)—3亿元且增速20%以上的,按增长额的0.1%给予奖励;对年产值比上年增长3(含)—5亿元且增速15%以上的,按增长额的0.15%给予奖励;对年产值比上年增长5亿元(含)以上且增速10%以上的,按增长额的0.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100万元。

  第五条 重大项目扶持

  对首次落地或整体搬迁到本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安全应急重大项目,经区政府核实后,可给予政策支持:

  (一)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30亿元(含)以上的;

  (二)2年内年产值达30亿元以上的;

  (三)符合本区安全应急产业的重大产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整体搬迁或投资的产业项目。

  第六条 用房扶持

  (一)首次落户本区并在一年内上规(上限)的安全应急生产、服务企业,在本区内新租赁的办公场所、厂房可获得连续3年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5元每平方米每月,每年申报一次。单个法人企业每年享受补助租赁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

  (二)安全应急项目租用本区国资厂房及办公室的,经区政府认定后,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租期优惠。

  以上两条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条享受扶持。

  第七条 科技创新扶持

  (一)重大安全应急科研成果和高端应用技术项目在本地转化落地的,通过项目评估,并经区政府审定,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项目落地后,给予科研团队不高于200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科研团队牵头人。

  (二)企业项目首次被纳入工信部“安全应急装备应用试点示范工程”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产品首次取得公安部列装资质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应用扶持

  针对区内企业、学校、公共场所等重点区域的应急设施设备配置需求,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优先将区内从事安全应急生产和服务企业纳入应急救援采购目录,扩大公共应急产品和服务应用。

  第九条 金融扶持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安全应急产业企业纳入“金种子库”,鼓励安全应急产业企业优先到科创板上市融资。推动区内商业银行为安全应急产业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并纳入重点服务名单。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发安全应急产业融资担保业务,降低综合费率。鼓励风投机构对安全应急产业企业进行投融资。

  第十条 人才支持

  安全应急产业项目企业高管或科研核心成员的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纳入政策性照顾生范围,按照每年制定的政策性照顾生学位安排办法安排入学。优先支持安全应急产业企业或机构的紧缺急需人才申请人才公寓。优先推荐安全应急产业企业或机构参加国家、省、市、区各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应急人才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用地支持。

  安全应急企业的用地需求优先纳入供地计划。

  第十二条 加大服务力度。

  建立安全应急产业企业培育库,对安全应急培育企业进行长期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存在困难和诉求,全程跟踪解决,支持鼓励企业参与安全应急行业相关创新竞赛、产品标准制定、专利申报等。推动和支持安全应急行业协会开展业务交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区经济促进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扶持项目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和挪用扶持资金、未履行承诺等行为的,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依法追究其责任,5年内禁止其申报本扶持奖励办法各项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符合本扶持办法的项目,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除列明叠加享受的外,按照“择一不重复(不叠加)”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生产配套设施等,不包括流动资金。

  第十七条 《安全应急产业分类指导目录2021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如指导目录更新,以新版指导目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4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业,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奖励扶持措施延续至奖励扶持完毕。




  咨询电话:0750-3890875


站内地图 | 联系方式
本站版权所有:江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主办: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85609号    粤公网安备:44070402440715    
网站标识码:4407040001

微信

微博

江海政务微信

江海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