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工作,通过政府自身机制创新,整合我区行政资源,提高投资项目审批速度,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二、意义
制定《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制的实施细则》,目的是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提高行政效能,变投资方“跑腿”为代办员“跑腿”,提高审批效率,为加快产业项目的建设步伐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代办范围
高新区(江海区)范围内、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且属区级审批、核准、备案、审核权限范围内,投资规模超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不含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者均可委托代办。
(二)关于代办内容
1、从项目进入审批程序至开工所涉及的审批事项:企业注册登记、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土地报批、规划报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
2、根据项目单位实际需要,代办内容可扩大代办服务范围:协助办理项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
3、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办理,代办员提供相应协助、指导服务。
(三)关于健全行政审批部门的代办服务职能
1、区市场监管部门、区税务部门结合各自职能牵头负责项目的企业注册登记、税务备案、核定等;
2、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地块的出让报批、移交以及规划报批等许可文件;
3、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项目的环评报批;
4、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出具项目立项文件及牵头协调解决项目供电相关工作;
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供水管网建设;
6、区经济促进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项目通信等公共事务。
四、执行方式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