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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口岸建设事项申报指南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0-04-02 10:33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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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广东省商务厅(口岸办)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申报指引,为规范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的管理和使用,做好2020年口岸建设事项的申报工作,发挥资金使用绩效,推进落实2020年全省口岸改革发展重点任务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特制订《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具有符合申报口岸建设事项资金的口岸发展建设项目的如下单位:

  (一)符合条件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

  (二)中直驻江门各口岸查验单位;

  (三)江门电子口岸管理有限公司。

  二、支持项目

  列入国家和全省口岸“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重点口岸建设项目,对于加强我省枢纽口岸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口岸协作,深化粤港粤澳口岸区域通关合作,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改革,改善口岸营商环境,保障广东电子口岸平台安全运行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广,提升我省口岸通关能力和贸易便利化水平,提高我省口岸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口岸发展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查验监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珠三角地区枢纽口岸开放建设涉及的口岸查验监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粤东西北地区重点口岸开放建设项目、原有口岸改造扩建涉及的口岸查验监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全省口岸资源整合涉及的口岸查验监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通关模式改革创新项目。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口岸协作、深化粤港粤澳口岸合作、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升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建设涉及的口岸管理模式、通关模式改革创新、口岸信息化建设项目;广东电子口岸平台运行维护项目;省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接标准版地方特色应用项目建设。

  三、支持期限

  资金支持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支持标准

  (一)对口岸查验监管配套设施建设、口岸通关模式改革创新、口岸信息化建设等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属于全省枢纽口岸、重点口岸开放建设项目急需解决的口岸查验监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对广东电子口岸平台运行维护项目,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建设推广项目和省域“单一窗口”地方特色应用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三)对同一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所需资金的50% 。

  五、申报条件

  申请口岸建设事项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口岸建设事项资金的支持项目要求。

  (二)以口岸具体发展建设项目进行申请,并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和完成时限等。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

  (三)根据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工作部署要求、并经本单位内部集体研究确定的口岸通关模式改革创新和口岸信息化建设项目。

  (四)已明确项目所需资金及资金来源方案,以及申请资金数额和使用范围。

  (五)已制定申请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六)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六、申报材料

  申报口岸建设事项资金,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资金来源方案、申请口岸建设事项资金数额、使用范围和完成时限等);

  (二)立项核准文件,或当地政府、上级机关工作部署要求、单位集体决策同意实施的文件材料;

  (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预算合理性和科学性评估结果。

  (四)《2020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五)所申请口岸建设事项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六)其他符合申报要求的证明材料。

  请各有关单位将上述纸本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一式6份(A4纸装订)、与纸本申报材料内容、排列顺序均相同的电子文档(光盘刻录)一并于2019年10月18日前报市商务局(口岸局),地址:江门市白沙大道西10号江门市商务局(口岸局)

  七、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省商务厅(口岸办)和各地级以上市口岸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属地原则对所辖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年度省级预算草案经省人大审议批准后,省商务厅(口岸办)和各地级以上市口岸主管部门按预算层级分别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由省、市财政部门分别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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