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0〕4号)和《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高新区(江海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开发〔2020〕1号)
减免对象:对承租高新区(江海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类(区属国企拥有全部产权)经营用房(不含住宅、公寓)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标准:区属国有企业应参照其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变化,或根据国家政策指引列入困难行业等进行认定。具体由区直企业在相关实施细则中明确。
减免时间:根据《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免收2020年2月份租金,3、4月份租金减免50%;根据《关于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租金减免工作的补充通知》,租金免收期限延长到6月,即2020年3月至6月的租金减按50%收取。
减免方式:2020年2月-6月,租金未收取的,按规定实行减免租金;已收取的,将已收取的租金顺延至以后月份;合同即将到期的,将已收取的应减免金额返还给承租方;租金按年收取的,换算成月租金标准后进行减免;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给实际经营的承租人;不得重复享受租金减免扶持政策。
申报、审批流程:向相关区属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区属企业审核后报上级区直企业审批;区直企业本部的由本部企业负责人集体审批。
工作要求:
(1)区直企业在2020年2月29日前把制定的实施细则报区国资局备案;
(2)各区属企业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告知承租者;告知内容包括租金减免范围、减免优惠、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
(3)各区直企业须于2020年7月30日前将本企业及属下企业减免租金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资产管理及规划发展股)备案。各企业减免的租金在2020年度国企经营业绩考核时视同当年租金收入处理。
(4)在办理过程中,各有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应履职尽职、秉公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