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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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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一批次征地预公告(外海)

文章来源:江海区政务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7-05-08 09:14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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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

(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

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工业园公司: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机构编制方案》业经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

 

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

(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江办发〔2013〕9号),设立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下称高新区国土规划环保局),为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机构,江门市江海区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下称江海区国土规划环保局)与其合署办公。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测绘管理、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

(二)拟订本区域内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本区域内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三)负责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工作。

(四)负责耕地保护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

(六)负责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地籍管理工作。

(八)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

(九)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工作。

(十二)按管理权限核发本区域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三)负责本区域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和建设工程竣工前的规划条件核实。

(十四)负责本区域职责范围内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十五)负责本区域职责范围内城乡规划监察,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依法定性工作。

(十六)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七)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落实本区域内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

(十八)按照管理权限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十九)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十)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环境监察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管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二十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

(二十三)按照管理权限综合管理本区域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四)负责受理本区域内各种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的信访工作,负责本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二十五)组织、指导和协调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工作职责,高新区国土规划环保局(江海区国土规划环保局)设8个副科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江海区国土规划环保局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 责起草本单位重要文稿;建立、健全和实施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党务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纪检监察和效能建设工作;负责人 事、机构编制、工青妇、计生、财务、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信访、培训、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承担组织局单位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组织听证会、承办听证事 宜;组织和协调有关政策法规咨询、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二)综合执法监察科(江海区国土规划环保局执法监察大队与其合署办公)

负 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环境管理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及国土资 源管理所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本区域内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负责本区域内国土资源 动态巡查工作。负责本级规划管理区域职责范围内城乡规划监察,对建设工程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依法定性工作。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突发 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权限内环境纠纷工作;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承担排污费征收管理以及稽查工作; 负责本区域内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土地规保与利用科(江海区国土规划环保局土地规保与利用股与其合署办公)

承 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编、调整和审核工作;参与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本区域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承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补充 耕地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对建设用地使用储备、供应、交易、流转进行跟踪管 理;承担报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人民政府审核的各类用地的审查、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征收);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含留 用地)的管

理和报批;负责临时用地管理和报批。

(四)地籍与测绘管理科(江海区国土规划环保局地籍与测绘管理股与其合署办公)

负 责提供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土地确权、定级、登记、发证和城乡地籍管理等工作;负责向上级国土部 门提供土地权属状况;承担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区测绘规划;负责测绘成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和公 共服务提供。

(五)建设工程管理科(江海区国土规划环保局建设工程管理股与其合署办公)

按 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包括受理各项单体、组团(群体)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以及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户外广告、灯饰规划申报 及其建筑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理;按管理权限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申报,核发包括室外装修项目的《临时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负责各项规划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放线、验线与复线管理工作;审查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申请,核发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 规划许可证;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村民住宅的有关审批管理。

(六)市政工程与规划编制管理科(江海区国土规划环保局市政工程与规划编制管理股与其合署办公)

配 合上级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受理 各类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申报,确定建设项目用地的性质、位置、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建设项目和土地 使用的有效文件,发出建设规划设计要点;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复核各项技术指标,发出用地规划审查意见,批复规划设 计方案;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功能变更的事项;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报批工作;按管理权限负 责本区域内有关道路网、道路竖向设计方案的制定与审查报批工作;组织用地、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规划汇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内市政和管线工程的 规划管理,受理各项市政和管线工程等的规划申报, 提出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各种市政和管线路径红线;受理各项市政和管线工程的设计方案申报,提出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审核市政和管线工

程施工图,核发市政和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市政和管线工程的验线管理;负责跨管辖区域市政项目的协调、衔接工作。

(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江海区国土规划环保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与其合署办公)

按 管理权限监督管理本区域内大气、水、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的污染防治;拟订本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总 量减排的调度、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承 担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区域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综合管理本区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源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 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八)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江海区国土规划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股与其合署办公)

承担本区域职责范围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高新区国土规划环保局(江海区国土规划环保局)核定编制25名(其中含外海国土资源管理所、礼乐国土资源管理所编制各4名)。局长1名(由两区党政副职领导兼任,兼任江海区国土规划环保局局长,不占本部门编制);副局长3名(正科级,其中常务副局长1名),均兼任江海区国土规划环保局副局长。总工程师1名(根据工作需要定为副科级或正科级),兼任江海区国土规划环保局总工程师。核定内设科室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其中:综合执法监察科科长兼任江海区国土规划环保局执法监察大队长。

四、派出机构

高新区国土规划环保局(江海区国土规划环保局)下设外海国土资源管理所、礼乐国土资源管理所2个派出机构。

负责受理本区域内农村居民住宅地的申报及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和巡查工作;开展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配合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做好国土资源信访接待工作,及时调处和化解矛盾;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自组建区国土规划环保局并开始运作后两年内,为本区域实施环境保护管理新体制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区国土规划环保局承担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本区域“六种行业”(饮食、娱乐、五金建材加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清洗、废品回收,下同)和《过渡期内蓬江、江海两区建设项目环保分级审批管理名录 (社会事业与其它服务业)》(下称《分级审批名录》)范围内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本区域“六种行业”和《分级审批名录》范围内环境污染 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本区域“六种行业”和《分级审批名录》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本区域内 环境污染纠纷,负责“六种行业”和《分级审批名录》范围内环境信访工作。

承担落实本区域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督查、督办、核查本区域内“六种行业”和《分级审批名录》范围内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2.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负责对本区域重大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六种行业”和《分级审 批名录》的报告表类(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除外)和登记表类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负责“六种行业”和《分级审批名录》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4. 组织实施管理权限内的环境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六种行业”和《分级审批名录》范围内的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组织实施“六种行业”和《分级审批名录》范围内的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5.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六种行业”和《分级审批名录》范围内的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6.综合管理本区域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源环境保护工作。

7.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办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在过渡期内,区须加快推进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达到履行本区域环保管理职责的要求;须抓紧组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实验室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确保过渡期后能独立承担本区域环境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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