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2〕428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1月25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9361公顷(折合14.0415亩,其中:草地0.0165公顷,其他农用地0.9196公顷)。其中: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大塘股份合作经济社0.1766公顷,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华股份合作经济社0.0611公顷,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荔二股份合作经济社0.0598公顷,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荔一股份合作经济社0.1357公顷,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龙安股份合作经济社0.1326公顷,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西安股份合作经济社0.1267公顷,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西园股份合作经济社0.1263公顷,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永安股份合作经济社0.1173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