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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5年第4批次)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7-08-18 15:16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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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国土公告字〔2017〕58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江门市江海区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7〕405号]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外海街道办事处新南、二冲、黄字、上石和中石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24.9349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22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林中元地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外海街道办事处新南、二冲、黄字、上石和中石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24.9349公顷(折合374.0235亩,其中农用地24.9349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4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9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3.85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                     公告发布单位:

             日期: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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