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征预公告字〔2026〕3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新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因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新民村马加皮围(土名)地段(详见公告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0.5019公顷(7.5285亩)。
四、公告期限:2026年 7月27日至2026年8月7日。
五、工作安排:2026年 7月27日至2026年8月7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于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附件:江海征预公告字〔2026〕37号附图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7日
江海征预公告字〔2026〕38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新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因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江珠高速以东新华村和生围(土名)地段(详见公告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0.3048公顷(4.5720亩)。
四、公告期限: 2026年 7月27日至2026年8月7日。
五、工作安排: 2026年 7月27日至2026年8月7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于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附件:江海征预公告字〔2026〕38号附图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7日
江海征预公告字〔2026〕39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雄光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因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江门市江海区江珠高速以东雄光村福兴围(土名)地段(详见公告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1.5542公顷(23.3130亩)。
四、公告期限:2026年 7月27日至2026年8月7日。
五、工作安排:2026年 7月27日至2026年8月7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于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附件:江海征预公告字〔2026〕39号附图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7日
江海征预公告字〔2026〕40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英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因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江门市江海区江珠高速以东英北村天福围(土名)地段(详见公告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7.6545公顷(114.8175亩)。
四、公告期限:2026年 7月27日至2026年8月7日。
五、工作安排:2026年7月27日至2026年8月7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于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附件:江海征预公告字〔2026〕40号附图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