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征补告〔2025〕45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江门市江海区2025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江门市江海区金瓯路以北地段,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是为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落实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拟征收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荔二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8564公顷(12.8460亩)。其中,农用地0.7500公顷(11.2500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1064公顷(1.596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实地留地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的有关规定,筹集该项目征地社保费,费用按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时的面积进行核定,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3月7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3月7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荔二股份合作经济社(联系人:余春林;电话:0750-379186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3月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区外海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江门市江海区中华大道74号(联系人:林晓顺;电话:0750-3861000;邮编:5290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附件:江海征补告〔2025〕45号附图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6日
江海征补告〔2025〕46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江门市江海区2025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江海区七西村委会以西地段,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是为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落实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拟征收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前进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2.0649公顷(30.9735亩)。其中,农用地1.9685公顷(29.527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0964公顷(1.446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实地留地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的有关规定,筹集该项目征地社保费,费用按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时的面积进行核定,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3月7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3月7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前进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联系人:钟其坚;电话:0750-377048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3月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区外海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江门市江海区中华大道74号(联系人:林晓顺;电话:0750-3861000;邮编:5290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附件:江海征补告〔2025〕46号附图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6日
江海征补告〔2025〕47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江门市江海区2025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前进村兰花围(土名)地段,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是为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落实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拟征收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前进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453公顷(0.6795亩)。其中,农用地0.0451公顷(0.6765亩),含耕地0.0031公顷(0.0465亩);建设用地0.0002公顷(0.003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实地留地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的有关规定,筹集该项目征地社保费,费用按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时的面积进行核定,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3月7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3月7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前进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钟其坚;电话:0750-377048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3月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区外海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江门市江海区中华大道74号(联系人:林晓顺;电话:0750-3861000;邮编:5290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附件:江海征补告〔2025〕47号附图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6日
江海征补告〔2025〕48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江门市江海区2025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江海区前进轻轨安置区以南地段,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是为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落实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拟征收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前进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2647公顷(3.9705亩)。其中,农用地0.1133公顷(1.6995亩),含耕地0.0007公顷(0.0105亩);建设用地0.1514公顷(2.271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实地留地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的有关规定,筹集该项目征地社保费,费用按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时的面积进行核定,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3月7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3月7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前进第六股份合作经济社(联系人:钟其坚;电话:0750-377048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3月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区外海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江门市江海区中华大道74号(联系人:林晓顺;电话:0750-3861000;邮编:5290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附件:江海征补告〔2025〕48号附图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6日
江海征补告〔2025〕49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江门市江海区2025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江门市江海区江睦路以东地段,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是为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落实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拟征收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前进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8179公顷(12.2685亩)。其中,农用地0.7093公顷10.6395亩),含耕地0.0153公顷(0.2295亩);建设用地0.1086公顷(1.629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按照实地留地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9号)的有关规定,筹集该项目征地社保费,费用按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时的面积进行核定,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3月7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3月7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前进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联系人:钟其坚;电话:0750-377048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3月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区外海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江门市江海区中华大道74号(联系人:林晓顺;电话:0750-3861000;邮编:5290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附件:江海征补告〔2025〕49号附图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