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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第一批次征收土地预公告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6-01-30 10:28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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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海征预公告字〔2026〕1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村常四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江门市江海区江睦路以东地段(详见公告附图)。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0.0252公顷(0.3780亩)

  四、公告期限: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2月13日。

  五、工作安排: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2月13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于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附件:江海征预公告字〔2026〕1号附图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江海征预公告字〔2026〕1号附图.pdf



                                                                                                                                                                  江海征预公告字〔2026〕2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蕃薯围地段、江门市江海区广珠轻轨以南地段(详见公告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0.9149公顷(13.7235亩)

  四、公告期限: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2月13日。

  五、工作安排: 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2月13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子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于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附件:江海征预公告字〔2026〕2号附图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江海征预公告字〔2026〕2号附图.pdf



  江海征预公告字〔2026〕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前进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前进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前进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江门市江海区江睦路以东地段、江门市江海区前进村兰花围地段(详见公告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0.2054公顷(3.0810亩)

  四、公告期限: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2月13日。

  五、工作安排:2026年1月30日至2026年2月13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子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确认。

  六、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于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附件:江海征预公告字〔2026〕3号附图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江海征预公告字〔2026〕3号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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