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江海征公告字〔2023〕6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3〕46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位于运身河地段、龙溪河地段、马鬃沙河地段、虾苟冲地段、虾苟凸冲地段的集体土地3.0378公顷(耕地0.0014公顷,园地0.7784公顷,林地0.0245公顷,草地0.0063公顷,其他农用地1.8197公顷,未利用地0.407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5月1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22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3.0378公顷(折合45.5670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373.482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5月10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联系人: 吴健强,联系电话:0750-379182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46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