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2〕450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位于江海区17、27号地地段的集体土地2.0453公顷(其他农用地2.0453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0453公顷(折合30.679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253.105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4月10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联系人:梁兆林,联系电话:0750-379125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 公告发布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3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2〕451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宁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位于江海区27号地地段的集体土地1.6415公顷(其他农用地1.6415公顷),其中东宁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0.3232公顷,东宁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0.8285公顷,东宁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0.1806公顷,东宁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0.1098公顷,东宁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0.1994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宁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6415公顷(折合24.622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203.135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4月10日前到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宁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地址: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宁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联系人:陈润胜,联系电话:0750-379132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 公告发布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3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2〕452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中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位于江海区16号地地段的集体土地1.2718公顷(耕地0.1595公顷,其他农用地1.1123公顷),其中中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2349公顷,中石股份合作经济社0.3857公顷,上石股份合作经济社0.6512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中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2718公顷(折合19.0770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157.385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4月10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中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中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联系人:梁永钊,联系电话:0750-3771793)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 公告发布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3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2〕453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位于江海区17、27、28号地地段的集体土地1.7646公顷(耕地0.0048公顷,园地0.2932公顷,其他农用地1.4666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1.7646公顷(折合26.4690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218.369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4月10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联系人:陈玛莉,联系电话:0750-379161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 公告发布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3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2〕454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位于江海区27号地地段的集体土地3.1842公顷(其他农用地3.1842公顷),其中七西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1.0810公顷,七西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0.0763公顷,七西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1.2030公顷,七西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0.823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3.1842公顷(折合47.7630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394.044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4月10日前到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地址: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联系人:吴荣振,联系电话:0750-3771262)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 公告发布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3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2〕455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位于江海区27、28号地地段的集体土地0.036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64公顷),其中东南村常四股份经济合作社0.0338公顷,东南村南华股份经济合作社0.0026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364公顷(折合0.5460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4.5045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4月10日前到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地址: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联系人:苏锦荣,联系电话:0750-379712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 公告发布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3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2〕456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位于江海区27号地地段的集体土地0.0475公顷(其他农用地0.0475公顷),其中双街股份合作经济社0.047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0475公顷(折合0.712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5.878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4月10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联系人:余春林,联系电话:0750-379186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 公告发布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3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2〕457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前进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位于江海区17号地地段的集体土地1.0150公顷(其他农用地1.0150公顷),其中前进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1.0150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前进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0150公顷(折合15.2250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125.606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4月10日前到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前进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地址: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前进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联系人:邓健愉,联系电话:0750-3771866)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 公告发布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3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2〕458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位于江海区17号地地段的集体土地0.4579公顷(其他农用地0.4579公顷),其中七东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0.457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4579公顷(折合6.868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56.665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4月10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联系人:梁玉强,联系电话:0750-377196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 公告发布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3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2〕459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位于江珠高速以东新丰村发合围地段、江珠高速以西新丰村永茂围地段的集体土地1.6737公顷(耕地0.0030公顷,林地0.0105公顷,草地0.0137公顷,其他农用地1.6465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1.6737公顷(折合25.105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207.1204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4月10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丰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联系人:梁醒辉,联系电话:0750-362342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 公告发布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3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2〕460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兴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位于江珠高速以西新兴村发合围(土名)地段、礼睦路以东新兴村永茂围(土名)地段的集体土地0.1130公顷(其他农用地0.1130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兴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0.1130公顷(折合1.6950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13.9838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4月10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兴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兴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联系人:陈服长,联系电话:0750-3623424)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 公告发布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3月10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2〕461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位于礼东新华村永茂围(土名)地段、江珠高速以东新华村发合围地段、新兴村向联葵类树苗场地段的集体土地4.4918公顷(耕地0.0001公顷,园地0.6849公顷,草地0.0521公顷,其他农用地3.754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4月10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22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4.4918公顷(折合67.3770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555.8603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4月10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地址: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新华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联系人:李壮伦,联系电话:0750-362342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 (授)〔2022〕164 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 公告发布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