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3〕9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3〕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宁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位于江海区27号地地段的集体土地4.8211公顷(其他农用地4.821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宁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4.8211公顷(折合72.3165亩),其中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宁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1.8575公顷、东宁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0.1119公顷、东宁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0.7333公顷、东宁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0.3104公顷、东宁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1.8080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596.6111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3月23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地址: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联系人:陈润胜,联系电话:0750-0750-3791327)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 公告发布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2月23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3〕10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授)〔2023〕2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位于江海区27号地地段的集体土地3.3741公顷(其他农用地3.3741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3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22年度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3.3741公顷(折合50.6115亩),其中七西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0.5162公顷、七西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2.4055公顷、七西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0.4524公顷。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417.5449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3年3月23日前到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地址: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联系人:吴荣振,联系电话:0750-377126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 公告发布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