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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公告——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东南、直冲、东宁、七西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

文章来源:江门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2-08-12 10:15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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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01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4.0711公顷(折合61.066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4.0711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9月12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12日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02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0.1096公顷(折合1.644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1096公顷)。其中东南村雄文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0.1096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9月12日前到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12日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03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2550公顷(折合3.825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2550公顷)。其中双街股份合作经济社占地0.2550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9月12日前到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直冲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12日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04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宁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宁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2.8674公顷(折合43.011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2.8674公顷)。其中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宁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1.5739公顷、东宁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0.1959公顷、东宁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0.0282公顷、东宁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1.0694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9月12日前到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宁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12日



拟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预公告字〔2022〕205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2.4273公顷(折合36.409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2.4273公顷)。其中七西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2.0608公顷、七西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0.3370公顷、七西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地0.0295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计算合共117.7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2年9月12日前到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江海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公告附图。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2年8月12日


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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