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1〕203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75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位于横沥河地段的集体土地0.3559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3559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19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位于横沥河地段的集体土地0.3559公顷(折合5.338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41.907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月31日前到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地址: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联系人:吴健强,联系电话:3791821)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75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 公告发布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1〕204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75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滘头建星股份合作经济社位于五邑路以北建星村地段的集体土地2.6975公顷(其中农用地1.1176公顷、未利用地1.597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19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滘头建星股份合作经济社位于五邑路以北建星村地段的集体土地2.6975公顷(折合40.462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324.3362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月31日前到滘头建星股份合作经济社(地址:滘头建星股份合作经济社,联系人:赵崇清,联系电话:3896178)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75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 公告发布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编号:江征公告字〔2021〕205号
经省人民政府[粤府土审(14)〔2021〕75号]文(详见附件1)批准,同意江门市人民政府征收外海街道办事处麻三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位于麻三村地段的集体土地0.1487公顷(其中农用地0.1487公顷),作建设用地(位置详见附件2)。现将征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江海区2019年度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三、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外海街道办事处麻三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位于麻三村地段的集体土地0.1487公顷(折合2.2305亩),征地综合补偿费按7.85万元/亩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的标准),青苗补偿费按4000元/亩标准,合共18.4016万元。征地综合补偿费以现金支付。
四、补偿登记: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于2022年1月31日前到外海街道办事处麻三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地址:外海街道办事处麻三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联系人:邬连旺,联系电话:3808550)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江门市江海区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4)〔2021〕75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附件2:征收土地红线图
征地实施单位: 公告发布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征收土地红线图-203.pdf 征收土地红线图-204.pdf 征收土地红线图-205.pdf 征收土地批准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