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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和五四等八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

文章来源:江门新闻网   更新时间:2021-12-31 10:15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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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408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0.1418公顷(折合2.1270亩,其他农用地0.1418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409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五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五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1461公顷(折合17.1915亩,其他农用地1.1461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410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向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礼乐街道办事处向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0434公顷(折合0.651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434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411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0.1038公顷(折合1.557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1038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412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8285公顷(折合27.427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1.8285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413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宁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4532公顷(折合6.798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4532公顷),其中东宁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0.1064公顷、东宁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0.3468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414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2.3890公顷(折合35.835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2.3890公顷),其中东南村常一股份经济合作社0.7375公顷、东南村常三股份经济合作社0.0264公顷、东南村桥安股份经济合作社1.2759公顷、东南村桥上股份经济合作社0.3492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415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1.5588公顷(折合23.382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1.5588公顷),其中七西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0.6840公顷、七西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0.3697公顷、七西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0.5051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416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麻二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麻二第四股份合作经济社0.8863公顷(折合13.2945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8863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417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中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中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6280公顷(折合24.4200亩,其中:耕地0.1476公顷、其他农用地1.4804公顷),其中中东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2437公顷、上石股份合作经济社0.3299公顷、中石股份合作经济社0.4039公顷、下石股份合作经济社0.6505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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