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麻三、东南、麻二、七西和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
文章来源:江门新闻网 更新时间:2021-12-31 09:05 浏览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402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0.0110 公顷(折合0.1650 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1650 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具体位置详见江征预公告字〔2020〕200号附图2、3。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和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403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麻三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麻三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2.0084 公顷(折合30.1260 亩,其中:其他农用地1.9630公顷,建设用地0.0454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具体位置详见江征预公告字〔2020〕201号附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和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404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南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2.4904公顷(折合37.356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2.4904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具体位置详见江征预公告字〔2020〕202号附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和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405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麻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麻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4068公顷(折合6.102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4068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具体位置详见江征预公告字〔2020〕205号附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和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406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七西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0.0444公顷(折合0.666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0444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具体位置详见江征预公告字〔2020〕206号附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和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自然公告字〔2021〕407号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1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江门市江海区外海街道办事处东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4254公顷(折合21.3810亩,其中:其他农用地1.4254公顷)。实际地类及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具体位置详见江征预公告字〔2020〕207号附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17.7500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和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