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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李某违法占地案

文章来源:本网   更新时间:2020-09-15 15:57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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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

     2016年至2018年期间, 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江海区礼乐街道位于新民村南安组中围(土名)地段6486.7平方米土地建设“骏通哈佛专营店”。经现场勘查,现场已建棚房作销售使用的房屋1320平方米,实施推填土作停车场使用的土地5166.7平方米。

    【处理结果】

     2019年9月,江海区自然资源局在查清该违法事实后,对违法用地当事人李某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占用的6486.7平方米土地,将已实施推填土作停车场使用的5166.7平方米土地恢复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共1320平方米。李某在规定时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申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江海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江海自然(执法)催告字〔2020〕1号),催告李某在接到催告书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日后,李某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江海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5月29日向鹤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鹤山市人民法院于6月4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并于6月9日作出行政裁定,予以强制执行江海区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江海自然(执法)决定字〔2019〕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启示】

    本案中违法用地当事人李某未向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擅自占用6486.7平方米土地实施非农建设,导致大面积农地被破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是必定会依法受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对于自然资源执法部门而言,应当加强日常土地巡查工作,对此类土地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同时对于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及时跟踪处理,做好后续处理工作,并在行政处罚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防止出现超过期限导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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